近日,平潭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判处翁某甲、翁某乙两年、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22万元、23万元,销毁涉案假冒飞天茅台酒59瓶。该案宣判后,两被告人均服判,未上诉,案件已生效。这是平潭法院实行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审判“三合一”以来审结的首例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2020年12月至2021年9月,被告人翁某乙(化名)为了牟利,仍指使、指挥被告人翁某甲(化名)及其组织的10余人,在明知是假的情况下,以明显低于市场价分批次销售,在平潭、福州等地售出假冒飞天茅台酒共计221瓶,销售总金额453300元。其中,被告人翁某甲及其组织人员售出假冒飞天茅台酒205瓶,销售金额共计425400元。两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我们在判决翁某父子有期徒刑同时处以高额罚金,这也显示我们依法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依法保障社会公众‘舌尖上的安全’的决心。”平潭法院自贸法庭二级法官高巧萍说。 据了解,目前,平潭法院已立案受理涉知识产权刑事案件5件,其中已结1件,在办4件。“我们将通过依法审理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形成打击、树立、预防、保护知识产权闭环,为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创造的一流法治营商环境提供优质司法服务保障。”高巧萍说。 (记者 蔡曦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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